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再審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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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再審適用嗎?

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再審適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對已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具體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其中並沒有規定按照特別審理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舉例: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據民訴法以“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判決予以駁回,而卻有證據證明這一判決是錯誤的(即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如不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法院將無法糾正錯誤。如仍依據原有證據材料依據民訴法第173條申請撤銷原判決,於法於理都不通。

不得申請再審的內容: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可以再審的裁判文書

1.判決:特別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決不適用於再審程序。

2.裁定:沒有限制。

3.調解書:可以再審。

二、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特點

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點:

(一)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衝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二)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告提起,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

(三)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而依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都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審判組織特別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按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五)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後,可依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而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予以糾正。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均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六)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七)免交訴訟費用

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我國的特別程序也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嚴格規定的一種,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特別程序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遵循法定的程序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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