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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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別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特別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特別程序審限短,這是特別程序的一個特點。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主要是確認法律事實,除選民資格案件外,不存在權利爭議,一般要及時審結。所以規定了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同的審限,普通程序的審限一般是六個月,簡易程序一般是三個月,特別程序一般則為三十天。除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1、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佈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2、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

綜上所述,對於確認法律事實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執行特別程序審理,採取特別程序的,審理期限短,法院在受理後三十日內出具判決書,這比簡易程序要短很多。像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都可以採取特別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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