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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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哪些?

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哪些?

1.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佈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2.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説,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二、審理特別程序案件必須遵守的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民事特別程序案件的審理,也是需要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遇到了特殊的訴訟情況下,那麼法院也會有特別的程序來對此類案件進行訴訟,並且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如果涉及到上述三種不同的特別程序,符合條件的由特別程序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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