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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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終結執行的期限暫無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該在終結執行事由出現之後,及時終結執行。

裁定終結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説,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法院裁定書永久有效。法院裁定書一經生效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具體解釋為: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目前,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終結執行的期限暫無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該在終結執行事由出現之後,及時終結執行。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無論是裁定還是判決、裁決等,都是訴訟程序中嚴格的規定的,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法院適用何種程序,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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