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違法辦案該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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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違法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檢察院違法辦案該如何追究?

為進一步規範檢察院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最規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二、檢察院違法辦案該如何追究?

1、因辦案人員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失職、瀆職的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2、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經上級檢察院或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後,在一個月內不糾正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降級、撤職處分。

3、檢察人員因槍支滋事造成他人傷殘、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瀆職、失職的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4、違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侵佔、挪用(使用)、私分、調換、外借扣押物品或將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5、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拉贊助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綜上所述,檢察院工作人員應該依法辦案,不得失職瀆職。針對檢察院違法辦案該如何追究,不同的違法程度承擔的責任不同。如果情節較輕,相關人員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人員觸犯刑法,構成瀆職罪,那麼其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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