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行政聽證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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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的原則

法庭行政聽證的原則是什麼

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

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但是在生活中如果我們犯相關錯誤的話就會被安排強制進行行政聽證,不同地區對於行政聽證還會提出不同的要求,這些是我們需要去準備的。不同的地區對於行政聽證會有不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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