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聽證程序規則是什麼?
一、執行聽證程序規則是什麼?
第一條執行聽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或為了重大執行措施的決定實施,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組織聽證參加人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並依法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司法活動。
第二條 執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進行聽證:
(一)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的;
(二)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三)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
(四)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五)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
(六)當事人對評估、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方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不得公開的以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第五條 聽證應當參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合議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除涉外案件以外,聽證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執行庭(辦)庭長(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執行聽證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主體不服的;
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
6、重大議案的執行監督案件;
7、當事人對評估、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
綜上所述,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且要進行聽證必須要準備聽證申請,而且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