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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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一般都是民事糾紛的問題,民事糾紛雙方私下不能和解就只有到法院上訴,關於民事訴訟的審理還有很多的知識,對於民事訴訟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重審,那麼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多久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

1、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最高法院解釋165條)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155條〕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另外: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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