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含兩人)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原告為多人的訴訟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多人的訴訟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均為多人的訴訟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和共同應訴的人統稱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的性質是訴的主體合併,是將複數形式的訴訟主體納入同一訴訟程序中,即原告複數當事人或者被告複數當事。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我國將共同訴訟制度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制度,兩者劃分的標準在於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的關係,必要共同訴訟的標的是同一的,普通的共同訴訟的標的是同種類的。普通的共同訴訟主要側重於實現訴訟的經濟性,必要共同訴訟側重於避免人民法院出現不同甚至相互牴觸、相互矛盾的判決。

1、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對訴訟標的合併確定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五個特徵:其一,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二,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其三,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其四,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必須一致。其五,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作出合一判決。

2、普通的共同訴訟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從而將其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有一下三個特徵:

其一,普通的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只是同一種類,而不是共同的。訴訟標的的不同是與必要共同訴訟的本質區別。

其二,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更強的獨立性。

其三,普通的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其實質上是單獨訴訟的合併,其構成是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

綜上所述,對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還是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申請追加均可。如果當事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建議找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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