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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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提供擔保。訴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要求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相當,例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2萬元,申請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萬元作為擔保。此2萬元即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與之相等值的固定資產。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時間起訴的,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一般情形無明確限制。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財產保全的解除和救濟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六個月後,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如裁定不當的,就做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此時財產保全即解除。那麼何為解除?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解除即為去掉、消除之意,財產保全解除即為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財產所採取的限制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採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三、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責任

財產保全制度是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被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請人的申請錯誤,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法律上是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是公平的。申請人申請錯誤的責任,一是因錯誤的保全使被申請人受損失的賠償責任,二是因促使監督,由被申請人支出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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