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輕傷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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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輕傷辦案的程序是怎麼樣子的呢

警察輕傷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毆打致使受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警方何時採取何種措施,還要根據警方辦案程序來決定,畢竟還有法律規定了偵查時限。如果警方超出規定的偵查時限,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5、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6、最好做傷情鑑定,被打造成輕傷二級,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協商解決,應當判處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鑑定處罰對方。

7、屬於警察辦案程序,且一個月內辦結。

警察輕傷辦案程序和普通的辦案程序其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有一個步驟是普通辦案程序中沒有的。那就是警察受傷需要法醫的判定。判定的結果有些時候非常重要。所以説輕傷辦案程序並不是什麼特別獨立的流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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