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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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二審不能夠適用獨任制。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法律規定,一審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二審不能適用獨任制。

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引起的訴訟程序。中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須要經過一定的上訴期。

獨任制,“合議制”的對稱。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一。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中國訴訟法的規定,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序;而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採取合議制,並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採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二審案件相對一審案件來説的話肯定是比較複雜的,主要是因為一審的當事人對於一審所作出的判決不滿意,所以要求二審法院對此再次審理,此時,二審法院必須要組成合議庭對此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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