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理合議庭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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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審理合議庭規定是什麼?

獨任審理合議庭規定是什麼?

獨任審理與合議庭審理是兩種不同審理的方式。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合議庭的職責有哪些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三、合議庭組成方式要求是什麼?

審判實踐中,合議庭組成十分隨意,除了組成人員的隨意性之外,還包含組成人員的臨時性。不管什麼案件,臨時拉上幾位法官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使合議庭除承辦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同時隨着社會發展,案件發朝複雜多樣化發展的時候,類型也具有趨同性。承辦人靠個人很難準確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議庭組成方式走專業化之路,有着重要意義。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質量;三是專業化可使合議庭成員之間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能夠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從而使合議庭的動作更具科學化。

在當代的社會,合議庭人員的組成是非常的重要的,並且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通常都是適用普通程序。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就可以由一個審判員來進行審理,兩者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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