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理簡易程序怎麼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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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審理簡易程序怎麼審理?

獨任審理簡易程序怎麼審理?

開庭前:核對被告人身份

開庭:

1、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案件,本案由...擔任獨立審判員,書記員,告知被告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是否申請回避,告知被告在法庭上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法庭秩序。如果沒有公訴員就告知簡易程序公訴員可以不出庭。

2、下面進行法庭調查(把案件大概情況宣讀一遍)然後對被告進行相關盤問,法庭調查。

3、被告及其代理人有何意見或辯解。

4、出示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請問被告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有沒有意見,或有何異議。

5、下面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被告還有什麼要説的

6、審判庭會對所説的話進行考慮,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二、民事簡易程序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在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時,最好把原、被告的舉證期限確定在同一天屆滿,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證據,以免被告查閲,特別是複印原告提交的證據,投機取巧,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的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原、被告雙方均不得閲卷,使原、被告雙方在收集證據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民事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限於規定的三十天的限制,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舉證的期限不能過長,一般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在舉證期限之內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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