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家不到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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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在家不到庭怎麼辦?

被告在家不到庭怎麼辦?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怎麼通知被告人

立案後,法院會書面通知雙方,告知已立案,並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並通知開庭時間,以便雙方出庭。

法院立案後會怎麼通知原被告,即法院送達的方式,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被告沒有參加訴訟活動,主要就是因為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事項,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當然如果沒有任何理由的就不參加訴訟活動的話,必須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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