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逾期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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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逾期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逾期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逾期舉證,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其法律後果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提交證據的時間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後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的期限,並經法院認可。

二、舉證期限結束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需要向法院解釋逾期舉證的原因,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而被告逾期的舉證內容採納與否決定權在於法院。所以在舉證時限內難以完成舉證責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時限的申請,避免逾期舉證情形的出現。

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我國法律法規是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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