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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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需要根據被告不出庭的具體原因來分析:

1、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

2、如果法院沒有依法將開庭通知送達被告,導致被告沒有出庭的,則應該由法院按規定重新確定開庭時間,並將開庭通知按法定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之後再按開庭時間重新開庭。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請律師如何打官司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1、選擇管轄法院

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要搞清楚該案件歸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來説,我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則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級別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級法院)管轄。

2、確定訴訟請求

在明確了管轄法院以後,就必須弄明白原告想讓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什麼樣的請求,就必須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張是什麼。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往往決定了提出的訴訟主張能不能實現。通俗地講,也就是説決定了能不能勝訴。所以一定要認真考慮清楚,並且要提的具體、明確。

3、寫好訴狀

在明確了以上問題之後,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寫出一份高質量的起訴狀。

起訴狀是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書,是引起訴訟開始的引線,也是原告訴訟主張的載體。起訴狀質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案件的最終結果,在起訴狀中寫什麼,不寫什麼,從哪個角度切入,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如何陳述事實,要附隨哪些證據等等,都有着較強的技巧。

4、取得一定證據

有了訴狀之後,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於如何立案,現在講究司法便民。根據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

問題的關鍵是立案後,必須着手蒐集、獲取支持關鍵訴訟請求的證據。這是決定整個訴訟結果的決定因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法官眼裏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這都説明了證據在一個案件中的決定性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蒐集證據必須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並根據法官的要求依法出示或提交。

5、在法官指導下出庭參加訴訟

案件經過立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好比一件工業產品進入生產流水線一樣。

法院必須最終給原告交付一件成品-判決書(裁定書),這就是原告要得到的結果。

至於其中的過程,原告完全可以根據法官的要求進行,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向法官詢問如何進行,法官主導着訴訟進行的具體程序,法官有闡明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義務,當事人只需按法官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6、等待判決結果

開完庭以後,原告只需等待法院的裁判結果。有了結果之後,法院會依法向當事人雙方送達及告知有關結果和事項。

綜上所述,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時會提前三天通知案件當事人,如果被告經法院傳喚後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採取拘傳或者缺席審判,由於被告不出庭導致辯護不利,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提供證據作出更有利於原告的判決,都是被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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