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並無明確規定,舉證期限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其實也跟案件的難易程度相關,當事人只能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準,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是不會少於30天的。不過,原被告要確保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能為了本人的訴求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虛假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