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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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庭審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庭審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民事訴訟開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民事訴訟的庭審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是有法可依的,人民法院也是依據國家法律制度審理民事案件的,而對於原告被告來講,開庭以後只需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即可。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可能不會在第1次開庭的時候就直接出具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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