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員?

雖然我國法律中允許用人單位進行裁員,但也是進行了嚴格限制的,若允許單位隨意進行裁員的話,就有可能對員工的利益造成損害。而只有在符合規定情形下才可以進行裁員。那到底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員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員

按照原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則新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

第一種: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第二種: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不僅如此,新的《勞動合同法》把裁員的程序也放寬了。此前,用人單位裁員時要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並且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程序則沒有這麼嚴格,只有當裁員超過20人或者超過職工總數的10%時候,才有如上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企業裁員時應照顧哪些員工?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用人單位可以裁員的空間更大了。但是,在放鬆相關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其中,特別強調,用人單位在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3類人: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且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減人員後,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對於經濟性可以裁減的人員,法律雖然已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出於對特殊人羣的保護,以下人員是不得裁減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同時,必須支付被裁減員工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當企業在符合了上述規定,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後,其裁員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關係正式解除。

則還是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裁員,此時對於被裁減的員工,需要結合其在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當然,企業在裁員的過程中也要適當的照顧一些員工,如老弱病殘孕。通常是不能將這些員工進行裁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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