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價拍賣中的要約與承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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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拍賣作為特種買賣的一種自然也要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只是在要約和承諾之前尚有一個邀請要約的階段。

加價拍賣中的要約與承諾是什麼

1、邀請要約。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我國《拍賣法》第四條規定,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最高應價可以通過加價或者減價的方式實現。我國在拍賣中主要是採用拍賣師加價拍賣的形式,而較少採用拍賣師漸次減價拍賣的形式。拍賣中拍賣的表示在加價拍賣和減價拍賣中性質是不一樣的。在減價拍賣時拍賣師漸次減價,拍賣師拍賣的表示是拍賣的要約行為,競買人應價購買的行為是拍賣的承諾行為。漸次減價一經應價拍賣即告成立。而在加價拍賣時拍賣師展示拍賣的標的物,並説明底價的拍賣的表示是拍賣公告的組成部分,是拍賣公告的延續,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屬於邀請要約的行為。拍賣人不受邀請要約行為的約束。我國《拍賣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法律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根據以上的規定,拍賣人在競買人出價未能滿足保留價或有其他理由時可以撤回其拍賣的表示,以防止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以低價買取,再相互之間給予補償而損害出賣人即委託人的利益。因此在加價拍賣時競買人的出價是要約,拍賣師的落槌是承諾。是否落槌由拍賣師決定,換句話説拍賣的表示屬於邀請要約的行為,競買人出價要約後是否作出落槌承諾由拍賣師決定。

2、要約。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拍賣師展示拍賣的標的物,説明底價的拍賣表示之後,競買人競相出價,競買人競相出價的行為內容具體明確,是希望拍賣人與其簽定拍賣合同,屬於要約行為,該行為也稱為出價的表示。因此競買人應受其出價額的約束,但是競買人受其出價額約束的時間我國拍賣法未作規定。作為一種特種買賣的拍賣,從競爭締約的目的看,在有其他競買人出價更高的要約之前應受其出價額的約束。

3、承諾。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競買人的要約是否同意取決於拍賣人的意思表示。我國《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可見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為承諾。拍賣因承諾而成立買賣合同,但是拍賣師的承諾並非拍賣師的義務,而是拍賣師的權利,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對於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拍賣師認為不足時可以拒絕落槌承諾,撤回拍賣的標的物並隨時終止拍賣,另外擇日再行拍賣。但是拍賣師在行使權利時必須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否則構成對委託人的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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