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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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採用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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