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司法解釋關於先於執行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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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先於執行有什麼規定?

民事執行司法解釋關於先於執行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事執行最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於特定的案件。根據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其中,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為限。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鍼對某些案件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法定義務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為避免損害被申請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給法院判決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條件。根據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關於民事執行中先予執行的司法解釋規定,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作出瞭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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