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達成和解,適用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

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嗎?

執行和解就是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的標的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以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恢復原裁判文書的申請執行期限以及可以執行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267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以上就是關於執行的雙方能否達到和解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執行和解就是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的標的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雙方可以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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