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第三人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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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判決結果的責任。行政訴訟第三人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不具備被告的資格,但可能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以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具體可以按以下分類:

被告第三人承擔哪些責任

(一)權利關係第三人

權利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

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務"權利關係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獲得、恢復或增加某種實體性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行政主體因為行政職權爭議參加訴訟,不可能成為權利關係第三人。只有當他以"個人、組織"的身份參加訴訟時,才有可能成為權利關係第三人。

(二)義務關係第三人

義務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或者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不具備被告資格,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為"義務關係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被判決承擔某種實體性義務,即被剝奪、喪失或減少某種實體性權利。

從概念可以看出,義務關係第三人包括兩類:

1、第一類是由於受到了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2、第二類是由於參與了對原告的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根本不具備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三)事實關係第三人

事實關係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牽連,為了便於查清事實,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並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這種第三人之所以讓他參加訴訟,是因為與案件事實有某種關係,為了便於審理過程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

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作為第三人就需要承擔法院判決結果的責任,作為民事訴訟案件就要承擔行政賠償的責任,也可能是是進行罰款等責任。也可能是獲得相應的利益,具體的責任就是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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