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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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妨害民事執行的後果作出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即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為人是當事人時,主要是被執行人,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行為人是案外人時,可以是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執行人的朋友、親屬等;單位也可以是構成主要行為的主體,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銀行、工商部門、土地部門等,並且不要求行為主體同執行的案件有必然的厲害關係,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妨害法院執行的行為既可構成該行為的主體。

2、妨害執行的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如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或對執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等,即屬妨害執行行為。在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前或執行程序終結後出現的違法行為,雖然也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為。

3、妨害執行行為須行為人故意而為

妨害執行的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後果卻仍然為之,即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妨害執行為目的。過失行為,即在主觀上妨害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也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為。如某案外人無端將執行人員攔截在執行途中,致使執行時機延誤,其行為不是妨害執行的行為,而是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

4、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即依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為的而行為人積極實施作為行為,妨害法院正常進行。如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的執行,將已被查封的財產轉移、變賣、隱藏或毀壞等行為,或公然用暴力手段直接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等,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如依法應當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 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雖經依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以不作為的行為便構成了對法院執行的妨害。再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按照協助履行通知書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也是妨害執行行為。

5、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存在,即行為人實施了能阻礙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妨害行為。行為人僅有行為的意圖不能認定是妨害執行;其次,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屬於法定的情形。第三隻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即使沒有發生其所期待的阻止執行後果,也屬妨害行為,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如行為人隱匿轉移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後,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妨害執行行為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該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是由行為人主觀故意行為構成的,具體的妨害行為需要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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