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法院執行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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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礙法院執行法律規定是什麼?

妨礙法院執行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

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二、要怎樣申請排除妨害的執行?

申請排除妨害應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如果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權利人即可蒐集相關證據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排除妨害。在排除妨害的案件判決後,如果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該案就證明已經終結,依法是不可以再申請執行的。但如果妨害人又繼續實施原妨害行為,可以再行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處對方排除妨害行為。

妨礙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阻礙司法機關工作都是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可以申請排除妨害。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是排除防害的主要構成,一般來説,妨礙狀態是由行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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