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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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應該怎樣辦理

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應該怎樣辦理

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分以下三種情況,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 1;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辦理這類案件時,這類按勞動者應積極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勞動者應提供自身與勞動用人單位的工牌、考勤等能夠證明自身與勞動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有利於我國的的勞動部門審理這類案件,判決這類勞動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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