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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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髮現,即予駁回起訴。

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例如不符合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起訴要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接受起訴之後七個工作日之內進行立案,按照簡易程序的情況下,會在三個月之內結束案件。起訴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口頭進行起訴令一種就是書寫起訴狀進行起訴,根據個人情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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