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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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主體條件

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起訴狀書寫條件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除了要具備上述條件以外,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提交起訴書或者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訴訟法院的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受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對提起訴訟的人、提起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文件以及可以提起訴訟的時間都是有要求的。要是自己的權利受到法院的救濟就必須符合上述的要求才能提起訴訟。對提起訴訟進行相關對頂能夠規範訴訟行為,保證訴訟的正常有效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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