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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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情形如下: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法院應當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原因以及證據來進行判決處理,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顯然是無法進行合法的司法審理的,這時可以按照駁回起訴的程序來退回訴訟案件,但需要根據實際向起訴人員説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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