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後多久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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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判決後多久移送執行?

刑事判決後多久移送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要執行判決需等待其生效,留出上訴期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上訴期一般為10天,裁定上訴期一般為5天。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上訴,判決書生效,人民法院需要在10天內將判決書交給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執行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下達刑事判決書,生效之後才能移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當事人或案外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認為其存在錯誤行為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根據調查後的結果,重新下發判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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