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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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一般是申請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1、執行異議的申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和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為新增加的一條,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拓寬了執行異議主體的範圍。

2、執行異議申請的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異議只限於書面提出。依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對於提出書面異議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允許異議人口頭提出,但是必須形成筆錄,也就是以書面提出為主,口頭提出為例外的原則。

3、執行異議申請的範圍。對於哪些事項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只能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在提出時需要提供證據材料呢?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相關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案外人異議的處理來看,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應該提交必要的證據來證明執行行為違法,這樣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可以約束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只有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有一定證據證明執行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防止被執行人和厲害關係人隨意提出執行異議來拖延案件的執行,或者轉移財產,阻撓案件的執行。

(2)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或者厲害關係人隨意,不加限制的提出執行異議,必然浪費司法資源,使本來有限的司法資源被侵佔,這樣做還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案外人異議只能對法院執行標的提出,執行標的就是已經被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被扣押、查封等)的標的物,這個物不單指房屋、汽車等物體,也包括一些權利,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只要可以成為被法院執行的財產,都可以成為案外人異議的標的物。

二、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可提起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批准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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