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執行異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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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對執行異議的修改完善之處

民訴法執行異議規定有哪些?

(一)賦予執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有利於執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此修改改變了我國重實體公正輕程序公正的作法,賦予執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並進一步規定了異議人的救濟途徑及人民法院的審查時間,有利於監督制約不規範的執行行為,促進合法公正執行。

(二)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形式、異議審查機構、審查異議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使異議制度更加具體完善,更具操作性。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民事訴訟法肯定了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亦賦予其相應權責,因此,審查義務自然成為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此修改亦有利於改善以往由執行員一人操作局面,增加了內部制約因素。此外,該修改還對人民法院審查異議的時間作出規定,防止無限期拖延處理的情況,使執行異議更具操作性。

(三)有限制地擴大了救濟主體的範圍及權利。

新民事訴訟法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作出裁定後,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或提起訴訟作出規定,擴大了異議主體的範圍及權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如果執行的結果對當事人的權利有侵害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對此提出異議,民訴法對執行異議的法律已經越來越完善,所以應當有這個底氣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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