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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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執行異議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案外人執行異議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案外人執行異議是不能夠提出行政訴訟的,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上訴。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

如果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規定是什麼?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在當代的社會執行過程當中,如果存在着異議的話是可以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這樣的一種訴訟活動實際上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這種情況之下並不是屬於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主要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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