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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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標的執行之訴訟。執行異議之訴在形式上體現為是否排除執行行為的糾紛,在實質上是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對該執行標的的權屬糾紛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權益與申請執行人在生效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項下請求權的優先效力糾紛。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具有複合性的新類型訴訟,其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是一個審判問題,同時,它又與執行程序緊密相連。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是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是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依據該款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首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符合起訴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所有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均必須符合的條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民事訴訟之一種,當然應當符合這些條件。其次,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以其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被裁定駁回為前提。再次,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僅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而且要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還必須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則應當提起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請求撤銷原判決、裁定。最後,案外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十五日的起算點應當是案外人收到執行異議裁定之日,且十五日是不變期間。

二、執行異議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在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必須要提交相應的證據和資料。一般提出執行異議需要符合相關條件,比如當事人認為相關判決有誤,並且有相關證據證明的。同時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審,但是要以案件證據不足或者當事人掌握了新證據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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