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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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訴訟費用交納有關規定,除法律規定免交、減交情形的,按非財產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費。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標準計收。

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具體標準如下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異議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案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收費標準是計件收費,受理費每件50元至100元,但是要法院受理税收異議訴訟,必須經納税人履行税收義務並經過税收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存在爭議時提起訴訟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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