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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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二、關於排除妨害糾紛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該條雖然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佔有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但從該條“返還給權利人”的規定中可以推斷出這樣的結論——若佔有人不享有佔有的財產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佔有賠償金的,也就不存在將賠償金返還給所有權人。因此,對佔有的財產被他人損害,佔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權的。

排除妨害是每個人的權益,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危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損害人按照破壞物品的價格進行賠償。賠償金額雙方也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如果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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