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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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二、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妨礙的適用範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能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沒有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結果狀態的發生。例如:衣櫃放在過道,妨礙通行,受害人難以證明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但是可以證明其受到了妨礙,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即可訴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例如:高速公路,二車追尾,造成通行不暢,但尚可行進。此種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再如:住宅小區內,因外來人員承攬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遺留現場的堆砌物影響美觀、通行或通風采光等,權利人可要求物業管理者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3、責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它並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發生,它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是發揮預防可能損害發生的功能。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説,不屬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權利人訴求排除妨害,應當有一定的結果狀態發生,並已造成某些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在持續狀態中。

排除妨害通常是指已經發生了存在着妨礙他人當事權益的一種情況。而且這個妨礙它是具有非常的不正當性,他既沒有經過法律的允許,也沒有經過私底下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那麼就因為這些妨礙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因此就必須要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流程來排除這些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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