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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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也好,民事訴訟也罷,其實都是實行的兩審終審制度,也就意味着一般情況下在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之後,那麼此時就是最終的判決了。不過有些時候卻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民事案件再審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民事案件再審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

(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民事案件再審條件具體是怎樣的了,這些在《民事訴訟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而要是不滿足條件的話,即使提出了再審的申請,最終也是不會得到受理,自然也就無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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