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再審立案條件及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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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民事申訴再審立案條件及限制有哪些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二、可以申請再審的當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權申請再審。除上述當事人外,法院內部也有兩種啟動方式,一是由各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監督委員會討論決定;二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三、可以申請再審的對象

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是有兩種例外,一種是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但財產部分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另外一種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審結的案件。此兩種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三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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