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書送達範圍都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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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書送達範圍都有誰?

抗訴書送達範圍都有誰?

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刑事抗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文書。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序的控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序提出抗訴,都必須製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製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訴提出後,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來説,抗訴書送達時應由本人簽收,也可以由代理人簽收。我國法院審判的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如果對一審判決結果存在異議也是可以提出抗辯的,但是總之不管是誰,都不應該觸犯法律的底線,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大家在平日生活中更要注意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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