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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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要注意的是選擇的程序不同,法律中做出的相關規定也是不一樣的。那到底法律中規定法院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法院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法院應為哪些人指定律師辯護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裏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説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於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在經過了上文的分析之後,相信大家此時也已經知道法院簡易程序具體可以在哪些情形上面適用了吧。需要注意,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對一審案件作出審理的時候,要求是在20日內進行宣判。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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