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立案結案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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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執行立案結案方式有哪些?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請示案件的結案方式有兩種,分別是答覆,即符合請示條件的和銷案,即不符合請示條件的。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執行請示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答覆,即符合請示條件的;

(二)銷案,即不符合請示條件的。

二、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在民事訴訟中,往往需要執行法院的判決。民事訴訟難執行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結案難度較大。被執行人完成判決執行,執行程序結束時,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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