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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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在我國的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其實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主要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民眾容易把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混淆在一起,其實也是因為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本來就是帶有強制權的,不過在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之前,肯定也得先有一系列的審批手續,在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不是必須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