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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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以不存在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經常有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予執行或者不全面執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自己義務部分的財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在採取後兩項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僅僅只是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強制執行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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