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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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有區別嗎?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有區別嗎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書中列為

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開庭審理時,為了方便起見,也會順着原告這樣稱呼。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法學概念。只是一種實踐中的習慣做法。

原告你的原因在書中會説明,只要你們之間有利害關係,符合的立案條件,就會登記立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包括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3)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4)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5)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6)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一般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是一個,但是有的案件比較複雜,牽扯的人數不止一個,可能被告會是多人,這樣就會按照責任大小被原告排序列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如果勝訴,被告就的按照法院的判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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