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第二被告人要提交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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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案件第二被告人要提交證據嗎?

訴訟案件第二被告人要提交證據嗎

案件的當事人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需要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證據材料包括書面證據:合同、協議等

證人證言:證人需要攜帶身份證到庭作證

影音證據:包括錄音、錄像證據

民事案件中被告需要做如下準備工作:

第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第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第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四,被告舉證

第五,法庭辯論

第六,最後陳述

二、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有區別嗎 ?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開庭審理時,為了方便起見,也會順着原告這樣稱呼。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法學概念。只是一種實踐中的習慣做法。

原告的原因在書中會説明,只要雙方之間有利害關係,符合的立案條件,就會登記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的訴訟中,作為被告也有主張自己利益的權利,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被告也要出具證據和證人來證明自己,法院會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綜合考慮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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