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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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什麼案件適合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主要是以下五類案件: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 、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第三,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裁決定書;

第四,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第五,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三、移送執行案件有哪些類型?

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

律文書。因為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4、公益訴訟裁判。

進行移送執行時,需要填寫移送執行書。適用於移送執行的案件包括五類,首先是下達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裁定書的案件。其次是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第三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裁決書。第四是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最後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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