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請移送管轄異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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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申請移送管轄異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案件申請移送管轄異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居中寫明管轄異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寫明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全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詳細寫明申請人對本案管轄的意見和主張,並闡述其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結合本案案情,闡述申請人對本案管轄提出異議的理由。首先簡明扼要地説明案情,然後着重闡述申請人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本案不應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確定本案管轄的關鍵事實及決定因素。綜合所述事實並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對本案管轄進行審查的請求。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列明可以支持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證據材料名稱、數量。

二、具體情況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原告發現其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訴訟開始後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受訴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或者認為自己無管轄權依照職權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送裁定有異議等情況下,原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提出,對第二審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可針對地域管轄,也可針對級別管轄提出。

(3)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書,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辯期內提出。在案件未受理或已進入實體審理的時候,都不得提出。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異議,或是答辯期後法院追加的共同被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接受。

需要明確的是,有關民事案件申請移送管轄異議書的內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出具時應當根據固定的法律文書格式來書寫,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辦理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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